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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歸還門禁卡,以盜竊論?

已於勞動契約載明
離職員工應歸還電子門禁卡(不預扣或預收)
本來我是設計成不歸還則以損害賠償由當月薪資抵扣,想改成經告知依然不歸還者,以盜竊公司資產提告,行的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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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懂你的心情。有時候當資方有資方的苦衷,不過就這個案子來說,你所想的方法恐怕只有宣示性的效果而已,沒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假如離職員工不肯歸還公司交付保管的東西,可能涉及的罪名,並不是竊盜,而是侵占。但侵占的成立前提,必須是員工有將電子門禁卡從持有狀態變更為所有狀態的故意。這種故意,通常是以員工是否將之轉賣或挪做他用而來認定。以你所說的情形,如果無法證明員工對於電子門禁卡有其他更進一步的動作,而只是消極的不歸還,恐怕侵占罪是很難成立的。

還有,是否有侵占的故意,沒有辦法透過契約事先加以定義,必須要看事實發生時的實際情況來判斷。也就是說,如果契約先定義不歸還就是侵占,可是事實上員工只是消極的不歸還,法律上還是不能以侵占罪相繩;相反地,就算契約不定義,如果該員工拿了電子門禁卡轉賣或挪做其他用途,還是會成立侵占罪的。

所以,你原來的契約的約定方式雖然相對軟弱了點,不過於法有據;你想改的內容看起來比較強硬,不過應該沒什麼真正的法律效果。根據以上的分析,請自行決定是否修正原來約定。

陳傳中律師 
2009-09-28 13:56:25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9280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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