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既然令尊與令堂已經離婚,你當然是繼承人之一,所以你應該考慮的,就是到底要不要繼承。
新修正的民法,已經將原來的概括繼承刪除,只留下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兩種可能。也就是說,你可以選擇以繼承下來的財產來清償繼承的債務;也可以選擇乾脆拋棄繼承人的資格,完全不管繼承人間的糾紛。不論你選擇哪一種,都不會發生以前那種不小心繼承了一屁股債務,一輩子都還不完的情形。
所以,你確定要拋棄繼承嗎?既然選擇繼承的話,最壞的結果也只是一無所得(當繼承到的債務比繼承到的財產為多的時候,就會發生這種結果),你何不再多加考慮一下?如果你還是無法委決,建議你可以先準備相關資料,齊全之後帶去找各鄉鎮市公所或區公所安排的義務律師免費法律諮詢,做完整的分析之後再下決定。
陳傳中律師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91200122
參考資料 民法
2009-09-15 01:34:36 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