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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發覺處於不幸但並非不尋常的情況,也就是您的客戶不付貨款或勞務報酬時, 您可以有以下幾項選擇: 一、寄出付款的最後警告存證信函 二、寄出支付命令 三、提起民事訴訟 任何針對客戶所提起的訴訟,通常由客戶所在地或營業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一、寄出存證信函 若經過一系列的催收,客戶仍拒絕付款,在您決定起訴之前,您可以選擇做最後一次的嘗試──寄發存證信函給客戶催款。這一步往往會出人意表之外的有用,許多催收的失敗就是因為缺少了這一步。在這存證信函中,您可以設定還款期限,預告向法院起訴的時間。 上述步驟失敗後,您必須準備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或起訴,以便回收債權。
二、聲請發支付命令 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是一種很典型的催收方式。事實上,超過一半以上的支付命令都是基於商業上的債權債務關係而發出的。 以支付命令解決債務糾紛,是一種相當省錢及經濟的方式,您所要花的,只是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而已。當債務人收到您向法院所聲請寄發的支付命令在收到之後 20 天沒有聲明異議時,法院將會寄給您一份證明書,證明您有權利請求法院按照您所主張的欠款金額,強制執行被告還款。如果一切順利,一、二個月內,您就可以完成這樣的程序,開始強制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