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先說結論:你絕對可以任意離職,不用擔心合約的問題。 這是因為,工作權是憲法保障的自由之一,落實到勞動基準法,就是雇主不可以任意解除勞工,而勞工可以任意離開雇主。因此,如果有任何契約限制勞工的工作選擇自由,都會成為無效的契約。你現在所任職的公司,雖然有以上的約定,不過我想這用來嚇唬員工的成分居多,訂合約的人恐怕在訂定之初就知道這種合約沒甚麼拘束力,不過聊備一格,期望或許能稍微遏止員工的離職風而已。你儘管離職吧,但不能領資遣費就是了。 你只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在離職前10天預先通知公司即可。如果預知公司會有意見,你可以寫存證信函通知你將在何時離職(日子要選在公司收到存證信函10天後),請公司安排職務交接的時間即可。然後,你就可以快樂地離職了。 不過,以上的情況,僅限於你並非公司經理人的情形,如果你是經理人以上的層級,那答案可就不同了。經理人與公司之間另外有委任關係存在,倒不能單純適用勞動基準法。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幫助。 陳傳中律師 2009-09-18 01:15:42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9170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