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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醫療過失訴訟的幾項要素

醫療過失的定義 

醫療過失指醫生或護士、牙醫師、藥劑師等醫療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無法達到相同情況下具通常專業醫療水準人士所能達到的技術程度。

換句話說,當病患處於醫療專業照護之下,而其醫生無法以與其他具通常專業水準之醫生相同之程度進行醫療行為時,該病患即有對其醫生主張應負醫療過失責任之可能。

由於過失行為乃是這類訴訟的共通現象,因此醫療過失通常在刑事上適用關於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之相關規定,在民事上,則以民法關於侵權行為的規範為準。

提出醫療過失訴訟之前,你必須確認自己確實是醫療過失的受害者。如何確認呢?有以下五項參考指標:
自覺的症狀一再發生,再怎麼治療也無法改善時,就可能是你開始徵詢第二或第三專業醫師意見的時候了;

症狀與診斷結果並不相符;
診斷不基於臨床,而是基於測試結果;
醫生將普通疾病診斷為不尋常的疾病。有時候,醫生可能會對病患主張,其頭痛並非普通疼痛,而係腦瘤引起;
診斷應進行的測試有一項或一項以上的欠缺。
若你遇到一項以上的警訊,即可能成為醫療過失的受害者。面對此一情況,或許你可以考慮聘請一位律師協助你提出醫療糾紛的訴訟了。 

要建構醫療過失的事實,你必須能夠證明以下事項: 


兩造之間存在有醫療照護的關係:在此關係之下,醫事人員有照護病患之義務;


醫事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對通常醫療技術的違反;

上開過失行為與病人所受的傷害之間,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此一部份的認定,我國實務上都是由法官或檢察官交給醫事審議委員會來做判斷。)


患者所受傷害之性質、範圍及損害之程度。

醫療過失訴訟的費用 

現行制度下,醫療過失的刑事訴訟並不需繳交費用,可以嘗試利用。不過,由於刑事過失的認定比民事過失的認定嚴格,而且刑事訴訟也不涉及損害金額的計算及補償,只是單純認定是否犯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而已。相形之下,民事訴訟雖然比較花錢(原則上以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來計算:如請求100萬,則需繳交約1萬元的裁判費給法院),但認定過失的標準較刑事為寬鬆,且能直接做出賠償金額的判決,對於當事人有更實際的補償。是單獨擇一提出,或合併提出,讀者可自行斟酌優劣後決定。

舉證責任 

一旦醫生開始治療病患,病患即置於醫生照護之下,醫生必須提供具通常專業水準之醫療服務。置於通常專業水準之程度,則依醫生專業範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標準。

無論如何,若醫療導致病患受有損害,則該損害必須加以證明。此類損害,包括身體所受的傷害與精神上所受的傷害。

一旦病患能證明上述之事項,即能請求醫療過失之損害賠償。根據民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證明的舉證責任是在病患而不是在醫師。

事實上,由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要證明醫療過失在實務上每每有相當的難度。一般而言,由於原告與法院都不具備醫學專業足以判斷醫生是否構成醫療過失,實務上往往將醫療過失的案件交由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處理。該委員會的判斷,雖然不當然拘束法官,但鑑於委員會的專業性,大多數的案例中,法官還是會以委員會的結論作為判決的基礎。

損害的範圍 

醫療過失的損害,可分為財產上的損失和非財產上的損失。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指的是經濟上的損失,例如因不能工作所喪失的薪水、醫療費用的支出、看護人員的薪資等等,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非財產上的損害,則指身體上的損害(如視力的喪失、器官的永久損傷)、肉體所感受的痛苦以及精神所受到的打擊。非財產上的損害並無客觀標準,由法院根據實際案件具體認定,通常以雙方的經濟能力、學經歷背景及受害的程度來作為參考指標,惟並無絕對數字可供援引。 

常常可以在新聞上看到美國法院動輒做出上百萬美元的醫療過失判決,遠遠高出國內標準。這是因為,美國對於嚴重的醫療過失行為課與負擔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義務,這是國內民法所沒有的。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金額,往往比非懲罰性賠償的金額高出數十倍或數百倍。較諸沒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國家,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美國會產生多起天文數字的判決,乃屬當然之理,無足深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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