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面面觀/轉載釋昭慧
日前部分婦運團體提出了「通姦除罪化」的呼籲,這是一個極其辛辣的話題。它有幾個立論基礎:一、通姦倘須負起刑責,最後的結局通常都是「兩個女人的戰爭」:女方出軌時,男方必定是將妻子與外遇對象一併控告;男方出軌時,女方通常只告第三者——兩者都不出「女性挨告」的結局。故此罪倘若不除,徒證成「夫權」之正當性而已,並不能達成女人「遏阻丈夫外遇」的效果。「通姦除罪化」訴求所對抗的,正是這種夫權;此一訴求一旦成功,失利最多的也是這種夫權。二、情慾自主自由,通姦屬男歡女愛之情事,與道德缺失無關。三、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教育可以更有前瞻性,教導下一代,兩人是因為相愛而結合,不相愛就分開,讓雙方都有相當好的選擇。四、通姦罪意味著在法律上允許人用報復與仇恨來對待配偶,而報復與仇恨也是不道德的。五、通姦是「私領域」之情事,與「公領域」無關,法律不需插足其間。
在法律的層面,第一個理由較能具足說服力。筆者可以理解並同意:將「通姦」改作民事而非刑事案件,讓「變心」者負擔起賠償配偶精神痛苦或家庭損失的責任,卻避免讓「通姦」罪實質上成為「彰顯夫權」的工具,誘發「兩個女人的戰爭」。然而第五個「私領域」的理由則似嫌牽強:訴諸民事求償而非兩造「私了」,這豈不依然是公領域適度介入私領域的表現嗎?其實公領域介入通姦事,已是「果」而非「因」,若究其因,早從「認證合法婚姻」開始,「公領域」就已介入在情欲的「私領域」中,留下「保障合法婚姻,排拒第三者介入」的伏筆了。
在道德的層面,筆者實無法同意「通姦無關道德缺失」的觀點。
當一方「變心」而另一方以合理手段「報復」其變心之時,兩人都只是在逞其貪瞋癡煩惱而已,旁觀者只能「既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卻無法以雙重標準來理解:何以前者無涉乎道德缺失,而後者卻有之?「通姦」意味著「另一段愛情的發展,導致了對配偶的失諾」。也許「愛情」無罪,但「失諾」是否道德之惡?給配偶一個錯誤期待,讓配偶因承諾失效而心碎,有子女者甚至因此而讓子女面對一個破碎的家庭,這是否道德之惡?
男女情愛與宗教的廣慈博愛不同,它原本就容易挾帶「佔有欲」。「海枯石爛,此情不渝」的相互承諾,雖然產生了無數可歌可泣的愛情故事,但審視其本質,也只是相互滿足佔有欲的至情流露而已。一方一旦失諾,則另一方勢必無法滿足其佔有欲,此時由愛生恨,也幾乎是一種制約反應。我們當然希望當事人能沉澱情緒、昇華心境,化恨意為祝福,化小情為大愛,但這已進入宗教領域,冰冷的法律條文,是無法承載這種功能的。
然則退而求其次,對那些因配偶失諾而懷藏恨意,無法昇華其心境的人,社會也似乎須要提供他(她)合理的情緒發洩管道,這正是法律介入情欲「私領域」的積極意義——最起碼其報復尺度要被法律規範,而不能任其遂行「私仇私了」之意念(如:情殺、潑硫酸、私密大公開、黑函滿天飛等等)。這時,讓當事人透過法律途徑尋求合理報償,反而對「業已變心」與「意圖報復」的雙方,都是一種保護。站在這個立場,我們也許可以考量:情欲雖屬「私領域」事,一旦衝突出現之時,視當事人之需要,「公領域」依然可以作適度之規範與仲裁。通姦受害人可透過「民事求償」,這不正是一個良好的「公領域規範與仲裁」實例嗎?
「通姦除罪化」的另一大論據是: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沒有愛情的婚姻確乎隱藏罪惡,「梁山伯與祝英台」的故事是個範例。然而另一方面,此一觀念倘若推到極致,本身也就足以解構婚姻的穩定性;因為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持久的,婚姻所形成的家族血緣關係更是超穩定結構,但愛情卻建立在「感覺」上,是最飄忽無常的東西。以一個飄忽無常的心理基礎,提供一個「忠貞不渝」的法律承諾,形成了親子血緣的穩定結構,這就是婚姻內在的矛盾與弔詭!
也許,兩造都同意讓「飄忽的愛情」與「持久的婚姻」脫勾,在體制外隨時保持其「飄忽而無須持久」的彈性,這比婚外情對配偶所造成的失諾,會更減少道德之惡吧!如或雙方都有接納並經營「持久的婚姻」之共識,那麼,在愛情的脆弱基礎之外,可能還要藉助「但取一瓢而飲」的人間恩義與淡泊物欲的宗教情懷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