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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命20次>鬧自殺威脅妻 也是家暴

轉載: 2009/03/27 04:09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

割腕 割喉 燒炭 上吊…

苗栗縣竹南鎮張姓工人,只要老婆不順他的意就鬧自殺,近年來已有20多次紀錄,光97年就超過10次,方式包括割腕、割喉、燒炭、上吊、開瓦斯、跳海等;他還曾在老婆枕邊故意伸縮美工刀片,發出喀嚓聲響,並威脅割腕;有次竟持鋸子猛砍頭部,血流滿面,搞得家人提心吊膽,惶惶終日。

鋸子砍頭 血流滿面

張妻實在受不了,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法官認為張姓工人的行為根本是「慣性的感情勒索」,製造使人心生畏怖的情境,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的騷擾,裁准核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1年。

保護令要求張姓工人遠離妻子居所至少100公尺、不得對妻子有騷擾、跟蹤行為,也不得對2名年幼子女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與查閱妻兒戶籍、學籍;並應完成12週戒酒教育心理輔導、認知教育輔導及接受6個月精神治療。

拿命威脅 病態精神暴力

勵馨基金會主任葉美玲肯定法官的裁定,認為習慣性以自己生命威脅他人來滿足需求的行為模式,已是病態的精神暴力,需要的是精神治療,徹底改變則需長期的專業心理諮商。

葉美玲呼籲家暴被害人遇到這種狀況,可在能接受範圍內適度配合,避免激怒對方,以免受傷害,可以的話先離開現場,做冷處理。

如果對方可能自殘,打119並報警,事後可打113尋求專業協助,思考是否雙方還要在一起,及如何不受傷害地結束關係。

葉美玲認為,加害人因為得逞過,才會一犯再犯,因此被害人不須予取予求,要認清對方不可能因為答應他的要求,以後就不再犯。

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1.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2.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1. 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2. 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和腹部
  3. 大叫救命,使鄰居、親人能及時趕到
  4. 盡快脫逃到親友、鄰人或庇護中心
  5. 110報警,使警察阻止施虐者施暴,並護送你到醫院或庇護中心
  6. 驗傷拿甲種驗傷單,並以照片為證
  7. 到警察局備案、作筆錄
  8. 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遭破壞之衣物
  9. 在司法人員到達前,必需維持暴力現場原狀以留存更多的證據
  10. 求助於有關機構

《暴力發生後該怎麼辦》

  1. 撥打一一三保護專線
  2. 向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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