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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遇妻子報復偷人 夫妻都吃上官司

轉載: 2008/12/04 09:05 彭清仁報導

新竹一名少婦為了報復老公外遇,和老公的好友發生婚外情,不但南下台南找老公好友開房間,還傳簡訊向老公好友示愛,卻又被對方妻子發現,這起離奇的婚外情也因而曝光;老公得知妻子的行徑後,憤而將妻子和小孩打傷,並恐嚇妻子和好友,結果妻子寫悔過書、簽下離婚協議書,好友則因妨害家庭官司被判刑五個月,但丈夫卻也吃上傷害、誹謗和妨害名譽官司。

據了解,新竹一名卅八歲的少婦,因為不滿丈夫范姓男子有外遇,決定採取報復行動,夫妻二人今後各玩各的,妻子並找上老公的好友馬姓男子,多次利用假日南下台南,和馬姓男子在賓館發生多次親密關係,甚至妻子還傳簡訊向馬姓男子示愛,但簡訊卻被已婚的馬姓男子妻子發現,這起婚外情才因而曝光。

范姓男子在得知妻子出軌並和好友發生親密關係後,大為光火,不但控告好友馬姓男子妨害家庭,也要求妻子寫下悔過書和離婚協議書。妨害家庭部分,新竹地院審理終結,馬姓男子被判處五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十五萬元,換言之,三次偷情代價馬姓男子花了十五萬元。而不甘綠巾罩頂的范姓男子,今年初愈想愈氣憤,動手將妻小都打傷,在情人節當天還傳電子郵件給妻子,不但辱罵妻子和馬姓男子是狗男女,還恐嚇要將兩人碎屍萬段,妻子則是檢具電子郵件,對丈夫提出告訴,全案檢察官偵查終結,檢方依傷害、恐嚇和誹謗等罪嫌,將范姓男子提起公訴。

擬定離婚協議書 注意事項

*子女監護權:建議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因為協議離婚常因夫妻雙方為了監護權問題而僵持不下,浪費不少時間。但如雙方在離婚前,監護與探視方式皆達成共識,則不需法院裁定,協議書上清楚白紙黑字簽定即可。
另外,子女監護權盡量避免共同監護,以免一方因不可預期之因素,破壞共同監護的規則,造成更多不必要麻煩。

*子女探視權:無監護權之一方擁有探視權權利,協議書上需寫明固定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可某他人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未來問題會越少。探視時間千萬不要寫「隨時皆可」,因「隨時」沒有明定時間,根本無從規範,對方要是跟你玩躲貓貓時(例:我跟孩子剛好在外國玩),你很難拿出依據來限制對方。

*子女扶養費:扶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協議書上也必須明定金額、交付時間、方式以及寬限期。交付方式建議用「匯款」,可以保留匯款紀錄,而寬限期可加上「若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金額,包含子女成年(20歲)前的數目(不接受就申請強制執行),除了保障自己權益,也可讓對方有所警覺。 如對方財力足夠,盡量要求一次付清,一勞永逸。

*財產分配: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如雙方在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財產較少者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予雙方財產額互減後的一半。而申請分配在離婚後5年內、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兩年內提出請求,超過期限就不能了。
至於計算方式,甲全部財產扣掉婚前財產、債務、贈與、繼承、慰撫金,最後剩100萬,乙則剩下50萬,少的人可向多的人請求分配,計算方式就是100-50=50,50除以2=25,乙可向甲請求25萬。如果乙是負債50萬,等於是負50,但在計算上還是以0為主(甲沒必要幫乙負擔債務),扣除下來乙可要求50萬分配額。
如果甲想利用脫產逃避分配,實務上請求分配時,多會建議請求方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聲請人必須負擔擔保金(不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要是沒做,讓對方脫產成功,有可能變成請求方得支付對方差額。
還有一種特殊狀況,乙在家中如同「米蟲」,不賺錢不幫忙家事,離婚時卻要求對方分配財產,甲就必須證明乙方無助家庭經濟,可請求法官酌減或不分財產。 另外,如果雙方已經協訂好數額,可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之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避免日後可能衍生的糾紛。

*家中物品分配:凡物皆有價,家中大至衣櫥,小至別針,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寫越詳細,日後爭議越少。

*保證人等責任:如果你是配偶在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或是配偶擁有公司的負責人、股東,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撤換保人,或是解除自己在配偶公司的職務,正所謂「保者,人呆也」,這些東西不消除,日後必讓你變癡呆。

* 居住所: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
(參考康健雜誌98期 張靜慧 〝離婚不可有勇無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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