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08/12/15 04:09公明法律事務所蘇美玲律師回答,記者孫友廉整理自由時報
讀者麗娟問:
與種水果的丈夫無法溝通,且丈夫只聽從公婆的話,經濟來源也由公婆提供,因此不願搬出公婆家。
考量住家距離醫院、學校頗遠等條件下,現今考慮離婚,由於女兒才6個月大,想爭取扶養權,在男方不願放棄下,一定要對方外遇或動手打老婆,在有醫院證明或證據情況下,才能爭取扶養權利嗎?若女方經濟較佳是否較有優勢?
蘇美玲律師答:
我國民法規定之離婚方式,分別為裁判離婚及兩願離婚。前者需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離婚原因,經法院審理後判決離婚;後者則由男女雙方自行協議辦理。
來函所述,男方並無外遇或暴力行為,而是男方只聽從父母的話,夫妻之間彼此無法溝通,造成有意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雖有:「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但男方行為是否已達到法院可認定「有重大事由」的狀況,則必須個案衡量,無法自來函讀者個人之抽象描繪予以判斷,當然能與男方協議,雙方也可兩願離婚。
另關於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即俗稱監護權),可由夫妻二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可請求法院裁判,來函讀者詢問:「女生離婚爭取扶養權,一定要對方外遇……」之說法,並不正確。
法院依規定須根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決定,通常考量方向為:未成年子女性別、年紀、父母雙方品格、學歷、工作、經濟條件、居家環境,及照護子女的支援系統,如有無親友可協助照顧等各項條件。
法院也會委請當地社會局或社會福利機構,對父母雙方進行訪視,從中觀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方式、互動狀況、未來規劃等,再參酌訪視報告結果,綜合判斷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