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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扶養權 法院只判給父?

轉載: 2008/12/15 04:09公明法律事務所蘇美玲律師回答,記者孫友廉整理自由時報

讀者麗娟問:

與種水果的丈夫無法溝通,且丈夫只聽從公婆的話,經濟來源也由公婆提供,因此不願搬出公婆家。

考量住家距離醫院、學校頗遠等條件下,現今考慮離婚,由於女兒才6個月大,想爭取扶養權,在男方不願放棄下,一定要對方外遇或動手打老婆,在有醫院證明或證據情況下,才能爭取扶養權利嗎?若女方經濟較佳是否較有優勢?

蘇美玲律師答:

我國民法規定之離婚方式,分別為裁判離婚及兩願離婚。前者需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離婚原因,經法院審理後判決離婚;後者則由男女雙方自行協議辦理。

來函所述,男方並無外遇或暴力行為,而是男方只聽從父母的話,夫妻之間彼此無法溝通,造成有意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雖有:「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但男方行為是否已達到法院可認定「有重大事由」的狀況,則必須個案衡量,無法自來函讀者個人之抽象描繪予以判斷,當然能與男方協議,雙方也可兩願離婚。

另關於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即俗稱監護權),可由夫妻二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可請求法院裁判,來函讀者詢問:「女生離婚爭取扶養權,一定要對方外遇……」之說法,並不正確。

法院依規定須根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決定,通常考量方向為:未成年子女性別、年紀、父母雙方品格、學歷、工作、經濟條件、居家環境,及照護子女的支援系統,如有無親友可協助照顧等各項條件。

法院也會委請當地社會局或社會福利機構,對父母雙方進行訪視,從中觀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方式、互動狀況、未來規劃等,再參酌訪視報告結果,綜合判斷決定。

監護權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但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權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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