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2008/12/30 08:00 聯合新聞網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台南縣50歲陳姓男子的妻子與65歲邵姓友人通姦,陳姓男子與徵信社人員跟蹤蒐證並抓姦在床,由於未會同警方,律師認為不具證據能力,但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具證據能力,判決有罪,改變抓姦要會同警方的傳統觀念。
陳姓男子懷疑妻子不貞,請徵信社人員跟監,95年10月間他與徵信社人員一路跟蹤妻子到邵姓男子家,從玻璃門發現妻子與多年好友邵姓男子發生性行為,全程蒐證後破門而入抓姦,邵姓男子全身赤裸,陳妻子下體赤裸,驚慌坐在床邊。
陳姓男子狀告兩人通姦,邵姓男子反控陳姓男子毀損,案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邵姓男子主張陳姓男子非法蒐證,光碟片及相片都不具證據能力。
但法官認為,陳妻與邵姓男子涉及通姦罪,是極高隱密性、不易取得證據的犯罪,而且國家機關對這類犯罪偵查不像其他犯罪的偵查積極,即使要求國家機關發動偵查,也可能徒勞無功。私人違法取得的證據如果是「無取代可能性」,就不得不承認具有證據能力,可認定為犯罪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