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下,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間,除了一般所熟知的夫妻、子女外,還有誰能夠聲請保護令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因此,得聲請保護令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夫妻、前夫前妻、二房、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丈人丈母娘、公公婆婆、兄弟姊妹、叔伯、阿姨、姑舅……等,只要遇到有家庭暴力行為,都可以聲請保護令。
有一點要注意的,在司法實務上,同居男女朋友有時候會因為吵架動手,受害一方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且以「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為由提起,個人以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在現今社會相當普遍,但畢竟只是男女朋友,有沒有組成「家庭」的意思,恐有疑問,因此個人認為法院在審理同居男女朋友間家庭暴力事件時,應該要從嚴認定,同居事實應該有相當一段時間,且有組成家庭的意思,否則應該不能據此聲請保護令。
當您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該注意哪些事項 有些人遇到家暴事件,但因為不懂得在當下如何處理而更加吃虧,我們建議您,當您遇到家暴事件,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保持鎮定: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也不要回打,以免火上加油,更加刺激施暴對象。
二、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位,避免受到不治的傷害。
三、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以化解衝突場面。
四、儘速離開現場,或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到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或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心。
五、向警察報案,作筆錄,記下發生經過,保留證物,如有受傷,立刻請醫生驗傷,設法拍照存證。驗傷單、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凶器等都是有利證物。
六、若有遇到危及急迫情形,可聲請暫時保護令。
七、如已有保護令之核發,應予提示警察執行或逮捕加害人。
事實上,家庭暴力行為發生時,多半無其他人在場,此時必須靠自己妥善處理,在當下懂得保護自己,以免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