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國外判決 可在台興訟
轉載:2009年02月04日蘋果日報
爭監護權
近來跨國爭奪孩子監護權事件層出,律師丁昱仁表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外國法院的判決在台灣雖然有效,但若要強制執行,須向我國法院提出許可執行之訴,經台灣法院裁定許可後,才可帶走小孩。具律師資格的高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林夙慧提醒:「大人爭奪監護權,謹記不要讓孩子受傷害。」
須舉證能照顧孩子
丁昱仁則建議,以這起瑞典跨國官司為例,如果方女覺得瑞典判決對她不利,並且能夠舉證她照顧兩個女兒比前夫來得對孩子有利,可向我國法院提出監護權訴訟、重新裁定孩子的監護權。
研究婚姻關係的大仁科技大學家庭與婚姻研究中心主任黃玫瑰說,維持異國婚姻需彼此多容忍、適應對方的文化與生活習慣,若婚姻出問題、甚至鬧到爭奪孩子,在舉目無親的異地,「是居於弱勢,而且非常辛苦。」
◎記者李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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