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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一、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二、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三、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四、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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