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
建議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因為協議離婚常因夫妻雙方為了監護權問題而僵持不下,浪費不少時間。但如雙方在離婚前,監護與探視方式皆達成共識,則不需法院裁定,協議書上清楚白紙黑字簽定即可。
另外,子女監護權盡量避免共同監護,以免一方因不可預期之因素,破壞共同監護的規則,造成更多不必要麻煩。
【子女探視權】
無監護權之一方擁有探視權權利,協議書上需寫明固定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可某他人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未來問題會越少。探視時間千萬不要寫「隨時皆可」,因「隨時」沒有明定時間,根本無從規範,對方要是跟你玩躲貓貓時(例:我跟孩子剛好在外國玩),你很難拿出依據來限制對方。
【子女扶養費】
扶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協議書上也必須明定金額、交付時間、方式以及寬限期。交付方式建議用「匯款」,可以保留匯款紀錄,而寬限期可加上「若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金額,包含子女成年(20歲)前的數目(不接受就申請強制執行),除了保障自己權益,也可讓對方有所警覺。
如對方財力足夠,盡量要求一次付清,一勞永逸。
【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如雙方在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財產較少者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予雙方財產額互減後的一半。而申請分配在離婚後5年內、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兩年內提出請求,超過期限就不能了。
至於計算方式,甲全部財產扣掉婚前財產、債務、贈與、繼承、慰撫金,最後剩100萬,乙則剩下50萬,少的人可向多的人請求分配,計算方式就是100-50=50,50除以2=25,乙可向甲請求25萬。如果乙是負債50萬,等於是負50,但在計算上還是以0為主(甲沒必要幫乙負擔債務),扣除下來乙可要求50萬分配額。
如果甲想利用脫產逃避分配,實務上請求分配時,多會建議請求方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聲請人必須負擔擔保金(不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要是沒做,讓對方脫產成功,有可能變成請求方得支付對方差額。
還有一種特殊狀況,乙在家中如同「米蟲」,不賺錢不幫忙家事,離婚時卻要求對方分配財產,甲就必須證明乙方無助家庭經濟,可請求法官酌減或不分財產。 另外,如果雙方已經協訂好數額,可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之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避免日後可能衍生的糾紛。
【家中物品分配】
凡物皆有價,家中大至衣櫥,小至別針,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寫越詳細,日後爭議越少。
【保證人等責任】
如果你是配偶在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或是配偶擁有公司的負責人、股東,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撤換保人,或是解除自己在配偶公司的職務,正所謂「保者,人呆也」,這些東西不消除,日後必讓你變癡呆。
【居住所】
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
(參考康健雜誌98期 張靜慧 〝離婚不可有勇無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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