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及其他車輛的違規駕駛行為,造成乘客受傷,該受傷乘客有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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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於九十六年一月間,搭乘朋友A所騎乘之機車出遊。途中,朋友A為超車而突然違規變換車道,致駕駛小客車的司機B來不及煞車,過失撞上A所騎乘的機車,導致乘客甲嚴重受傷。乘客甲究有何權利?
答覆:

本案因騎士A違規任意變換車道,及司機B未注意前方車況等過失行為,造成某甲受重傷,故某甲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向騎士A及司機B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乘客甲可請求騎士A及司機B連帶負責。至於損害賠償之範圍,包括乘客甲實際上所支出的醫藥費用、額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例如看護費)、因受傷期間無法工作而損失的薪資收入、以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即慰撫金)等項目。
再者,騎士A及司機B另可能構成刑法上過失傷害罪,而必須負擔刑事責任。但因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乘客甲必須遵守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的限制。